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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4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43 號

104 年 11 月 03 日

未婚之甲女於民國 101 年生下未成年子女A子並登記從甲女之姓,未幾,生父乙男出面認領未成年子女A,並與甲女書面協議:(1) A子由乙男照顧,關於A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改由乙男單獨任之;(2) A子之姓氏變更從乙男之父姓。嗣於 104 年 3 月間,已另結婚的甲女接回未成年子女A子,並向法院聲請(1) 關於A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,改由甲女單獨任之;(2) 變更未成年子女A子姓氏為母姓。試問,如於調解程序中,甲女與乙男就A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已合意改由甲女行使,法院可否依雙方之合意,於調解程序中,成立變更姓氏之調解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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